酒驾一直是威胁人们生命安全的严重问题,为了有效遏制酒驾行为,保障道路安全,2024年,我国出台了新的酒驾、醉驾相关法规,这些新规定对酒驾行为的定义、处罚措施以及预防措施都进行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
建立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执法办案标准,有效提高执法司法效率,共同提升醉驾案件办理质效,让人民群众更显著的感受到公平正义。
《机制》明确,对符合现场查获,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没有争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醉驾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一)关于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适用范围
《意见》第22条明确了快速办理机制适用案件范围,即具有下列情形的醉驾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现场查获,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没有争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情形(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的。按照该款规定,对需要进行事故认定、人身伤害财产损失鉴定、矛盾化解等相对复杂、争议较大、耗时相对较长的案件可以不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按照正常程序办理,没有上述特殊情形的原则上都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二)关于快速办理机制的办案期限
《意见》第23条规定,适用快速机制办理的醉驾案件,公检法机关一般应当在立案侦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侦诉审工作。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速裁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10天,审理期限一般为10天。这里的30天是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最长办案期限,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侦、诉、审各阶段的办案时长。此外,最长办案期限主要适用于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于拟撤销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案件,考虑到行为人从事社会公益服务、内部审批审核、检察听证等程序,为了确保效果,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受快速办理机制确定的期限限制。
《机制》要求,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理的醉驾案件,公安局一般应当在立案侦查之日起十日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十日内完成审查起诉工作,法院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后适用速裁程序完成审判工作。
《机制》强调,检察院、公安局要用好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平台,公安局应在日常查处酒驾活动中,对所查处的酒驾案件统一建立台账,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平台加强对此案件的监督,共同提高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酒驾处罚: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被罚后再犯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车营运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驾营运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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